安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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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安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英文名称:ANHUI  HIGHWAY  CONSTRUCTION   ASSOCIATION,缩写:AHC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安徽省交通公路建设行业从业单位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组织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全省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促进全省公路建设行业的进步与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坚持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积极宣传政府各项行业政策,维护全体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创新、务实、规范、自主的开展活动,为我省公路建设事业的科学发展、快速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省民政厅,本协会接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省交通运输厅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场所设在安徽省合肥市太湖东路19号安徽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一楼(邮编:23005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执行国家和政府主管部门关于社会组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围绕公路建设行业发展的中心任务,发挥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二)参与交通公路建设行业市场相关服务工作,维护交通公路建设市场的良好秩序。接受委托,组织行业标准编制和宣贯工作,组织优质工程和先进“工法”的申报、评选表彰;

(三)参与全省交通公路建设行业发展战略研究,开展行业调查,收集、整理、分析行业信息资料,为政府制订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提供建议;

(四) 组织制订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协调行业内部关系。开展行业自律与诚信创建活动,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平等竞争,反映会员单位的合理要求,维护行业和会员的权益;

(五) 组织学术研讨和学术交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促进行业科技创新。参与公路建设行业新技术及科研成果的鉴定工作;

(六) 开展行业技术、业务培训。交流推广行业的先进管理经验。开展与省内外同行业之间的联系和交流,组织对重大先进交通工程项目的参观考察活动;

(七)编辑出版交通公路建设行业有关的信息、资料,办好会刊,为广大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八) 承担政府和会员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为单位会员制。

第八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具备下列条件的本省交通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自愿提交入会申请书,经本会秘书处审查、理事会通过,即可成为会员,并发给会员证。

申请成为会员的条件:

(一) 有资质的交通公路施工、养护企业;

(二) 有资质的交通公路建设勘察、设计、科研、咨询、监理、试验检测单位,专业院校及其系、室;

(三) 交通公路建设项目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其它相关单位。

会员单位设会员代表一名,会员单位代表应当是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会员单位更换会员代表,需向协会书面报告,经常务理事会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出任该会员单位在协会的职务。会员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况时,应报协会常务理事会备案,其会员资格作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无特殊情况,超过二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自动退会要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被除名的要交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各级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二或三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产生理事会;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及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含常务,下同)、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制订本协会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本协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由全体监事组成。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及协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九人,不少于三人。

第二十三条   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可由理事长提议召开理事长办公会议,会议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参加,处理常务理事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理事长办公会议的职权是:

(一)讨论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讨论决定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有关事宜;

(三)讨论决定协会办事机构的设置和主要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任免;

(四)处理常务理事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出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任免的建议,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决定;

(四)提出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的建议,交理事长办公会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协会设荣誉理事长。对我省公路交通建设和协会建设有突出贡献的人士,曾担任本协会理事长届满者,经新一届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授予荣誉理事长称号。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可根据行业特点和发展需要设立若干专家委员会,由协会秘书长提出专家委员会名单,交理事长办公会决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取标准需经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经省民政厅审查同意;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省民政厅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省民政厅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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